将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纳入人民警察管理范畴的

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个省(直辖市)中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于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得“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刑法条文中。年1月10日“两高两部”共同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强制性普法学习和组织参加公益劳动方式,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项工作以前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试点工作全面试行后正式划归不穿警察制服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然而,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较快发展和不断深化,影响和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不具备警察身份的问题尤为突出,很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司法行政人员都表达了希望解决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警察身份的强烈愿望。自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有的地区从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角度,开始尝试由人民警察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年,四川省德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司法警察支队正式挂牌,成为全国首个社区矫正司法警察支队。而在此之前,湖北省武汉市年开始率先将全市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列入人民警察警衔评授范畴。北京市也在试点之初抽调部分监狱人民警察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执法管理效果。但遗憾的是,国家层面至今没有解决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警察身份问题,天津、山东等地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都是穿着没有警衔的警服在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虽然穿着警服却没有警察证、没有警察编制、不享受警衔补贴。穿着警服的这些非正式警察,难免在社区矫正执法中遭遇身份上的尴尬。

一、社区矫正执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监狱机关的主管部门。据年的资料统计,全国共有监狱所,在押犯万人,而监狱执法经费由年的14亿元增加到年的亿元,每监禁一名犯人的年平均费用要超过元,且行刑成本目前还处于上升趋势,这无形中占去了很多的有效司法资源。也据最新统计,目前我国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为70多万人,接近全国罪犯总数的三分之一,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经费只要元,相当于监狱行刑成本的十分之一还不到,节约的行刑成本在进一步增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管理的同时,还可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建设,发展和改善民生,改善司法服务功能,完善社会预防犯罪体系,帮助罪犯家庭改善生活和促进罪犯就业等,以此回馈社会,起到标本兼治、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可以说,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社区矫正工作功不可没,起到了事倍功效的作用。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开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过去,中国虽然没有使用过社区矫正这个名称,但在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到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已经大大超过了监禁人数。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来看,社区矫正是指将那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罪犯,采取非监禁措施,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改造。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监狱警察一样,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行使的是刑罚执行权,只不过是在非监禁的社区行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通过组织每个月各八小时的强制性学习和参加公益劳动,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社区矫正工作却面临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不完善,工作执行缺乏法律支持。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修正案(八)》等文件的出台对社区矫正工作做出了相应的补充,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造成了社区矫正机构不健全、执行主体不明确、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工作措施难以发挥等问题,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另外,全国各个地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在一些具体矫正措施上存在差异,各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制度缺乏统一性,这种各具特色的“创造性规范”,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权威性,从短期看,它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不利于全国统一普及推广,从长期看,它不利于法治的统一协调,影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及效率。

(二)制度保障不到位,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和矫正模式还处在探索阶段,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了许多详细的规定,但监督管理措施注重形式化,缺乏科学化、人性化,很多操作流程和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如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方案具体内容如何确定,如何有针对性提出矫正计划;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如何确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表现情况的评议如何进行,由谁来评议,评定方法和标准;重大立功表现等减刑情形的具体表现,在实践中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由于司法行政机关缺乏实质性执行权力,很多执行措施离开了公安部门的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进行,可操作性的缺失,容易造成制度的形同虚设,也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也缺乏具体的保护罪犯的救济程序和细则,对工作偏重于规定职责,疏于限定权力,也会使社区服刑人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获得公正的法律帮助。

(三)

机构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队伍业务不强,专业化程度不高。

承担社区矫正管理职能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承担日常工作。而基层司法所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律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多项职能工作,人员编制普遍偏少,不能保证每个乡镇都有司法所和安排有工作人员,工作力量严重受限。因司法所承担的社区矫正工作有很多硬性工作要求,所以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不仅要有很强的法律素养,还需要较强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既要懂得坚持刑罚执行的相关要求,又要尊重社区服刑人员的自尊心、自信心,还要善于利用社区资源,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改造,而这些都不是现有的工作人员通过简单的业务培训能办到的。

(四)社会知晓度不高,群众认同感不强。

一方面,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我国民众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大多比较陌生,同时由于重刑主义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表现出过度的担忧与不安,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尽量避免与社会服刑人员接触,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偏见和歧视给他们造成了心理压力及负面影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带来了许多困难。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规定了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矫正管理帮扶等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具体的参与机制和平台,导致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的缺失。

二、《社区矫正法》在立法中亟待补充完善的法律问题

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社区矫正立法工作的重要进展。尽管其中存在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内容过于简略等问题,不过,也反映了我国社区矫正领域的一些制度创新和有益做法,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的规范化和法治化。这项活动使公众了解社区矫正立法工作的具体进展和初步成果,有助于通过集思广益提高立法质量。年12月28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组织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学者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座谈。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立什么”、“怎么立”以及“如何立得更好”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教授认为,《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开放性,在保障人权和调动社会力量等方面表现较为充分,但因条文较少,需要明确的问题相对模糊,对社区矫正法的性质、社区矫正的性质、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设置以及工作人员身份等问题予以搁置或者回避,他认为该草案稿还亟需进一步完善、补充与丰富。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称,他对社区矫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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