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九月离队的你,提前做好这些准备
距离九月还不到两个半月的时间,各位满服役期的战友在安心干好本职,站好最后一班岗的同时,有些事情可以提前做好准备。综合多位“过来人”的战友亲身经历,特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评残、评慢性病,病例资料要提前准备。关于评残、评慢性病的是两份通知,下发的时间相近。但在往年办理过程中,有的连队通常传达并不及时,或者说没有专门组织学习这份通知。评残、评慢性病,对于身体因公损伤的军人来说,是关乎一生的大事,自己不能不操心。故对此要把握3点:
一是评残、评慢性病的时间,通常结合老兵复退工作展开,在复退期间一定要经常咨询卫生队,看一下通知是否已经下发。如果已经下发,马上到连部填报。同时要根据通知要求准备资料,医院打印相关病历等。
二是在填写病历时,病因病例可以写因战、因公、因病,大多评残的军人伤病多是因为职业带来的,切记在填写病因、病历时尽可能写因公,不写因病,这样评定下来的补助是不一样的。因病的最少!
三是评残过程中,评慢性病可以同时上报。因为评残相对来说,标准是比较苛刻的,能评上的并不多。这时一定要记得评慢性病,退役时会有慢性病一次性经济补偿。另外,自己的病历资料一定要多准备一份,不管是评残上交,还是慢性病上交,自己手中还要留一份。退役后,及时到民政局申报慢性病回乡,符合条件的,地方仍有一些优待。
二、工资卡是军人保障卡的,需要办理新卡。满服役期的军人,在退役前都要将军人保障卡上交,而退役费是需要打到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如果自己的工资一直是通过军人保障卡发放的,外出时记得办一张和军人保障卡同行的银行卡,并将卡号信息上报给司务长,将其作工资卡使用。
三、自考学籍、立功受奖证书,及早入档案。自考学籍主要针对士官群体,有的士官在部队时通过自学,考取了大专或本科文凭,在领取到学校的学籍、毕业通知书后,一定要及时通过连部将学籍信息放进档案。另外,有立功受奖的士官、义务兵,一定要将奖励卡片及时放档案,有条件的可以到单位相关部门查询。因为自己携带学籍、奖励卡片等信息回乡,地方相关部门是不承认的,不会给你放进档案!
附:
人员范围: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目前享受待遇
每月各地不等,一般元左右。
申请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退伍军人证复印件;
4、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第一是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第二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5、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6、村(居)委会、乡镇或街道办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及未入城镇职工保险的证明。
基本流程
本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局审核→地市级民政局审批
附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印发你们,请在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时参照执行。
民政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常见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按系统列举如下:
一.消化系统反流性食管炎;
反复消化道出血;
食管成形术咽下运动不正常;
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食管裂孔疝;
消化性溃疡;
慢性萎缩性胃炎;
消化道息肉病;
消化道或消化腺肿瘤;
慢性胆囊炎;
胆石症;
慢性胰腺炎;
炎症性肠病
轻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肝硬化代偿期;
胃部分切除术;
小肠部分切除;
结肠部分切除;
脾切除或部分切除;
肝部分切除;
胆囊切除;
胆肠吻合;
胰腺部分切除;
二.呼吸系统
慢性支气管炎;
支气管哮喘;
支气管扩张;
肺心病;
呼吸系统肿瘤;
肺纤维化;
慢性活动性肺结核;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肺间质性疾病;
肺段切除术或修补术;
气管或支气管成形术;
部分胸廓改形术;
三.循环系统
高血压病;
慢性心律失常;
心脏瓣膜病;
冠心病;
慢性心包炎;
心肌炎;
心肌病;
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
周围血管疾病(如:大动脉炎、雷诺综合征、脉管炎、闭塞性动脉硬化、静脉血栓形成等);
四.神经、精神系统
轻度癫痫;
不完全性面瘫;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失语;
截瘫或偏瘫肌力小于4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周围神经炎性疾病;
脊髓炎;
脊髓压迫症;
脊髓空洞症;
颅内或脊髓占位性病变;
帕金森病;
多发性硬化症;
脑血管疾病;
肌营养不良;
重症肌无力;
神经系统肿瘤;
各类精神病性障碍;
五.泌尿生殖系统
一侧卵巢病变;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单侧输卵管切除;
一侧肾上腺病变;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一侧睾丸、副睾切除;
慢性肾炎或肾病;
肾病综合症;
慢性泌尿系感染;
泌尿系结石或梗阻;
多囊肾;
泌尿生殖系统肿瘤;
慢性前列腺炎;
六.内分泌系统和代谢性疾病
糖尿病;
低糖血症;
丘脑-垂体疾病;
肾上腺疾病;
甲状腺疾病;
甲状旁腺疾病;
胰岛内分泌肿瘤
七.造血系统和免疫、风湿性疾病
各种慢性贫血;
白血病;
淋巴及血小板性疾病;
免疫缺陷病;
风湿热;
类风湿关节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
成人Still病;
色素沉着绒毛结节性滑膜炎
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
多发性肌炎;
原发性血管炎;
痛风及高尿酸血症;
大骨节病;
顽固性牛皮癣;
严重白癜风;
八.骨骼系统疾病
慢性骨髓炎;
硬化性骨髓炎;
骨无菌性坏死;
滑膜软骨瘤病;
骨、关节结核;
骨肿瘤;
骨囊肿;
腰椎管狭窄症;
九.五官系统
因眼病(近视眼除外)致视力下降,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因病双眼矫正视力<0.8;
象限盲或偏盲;
瞳孔散大;
眼睑不能闭合或下垂影响外观者;
青光眼;
泪器疾病;
因耳疾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前庭功能丧失,闭目不能并足站立;
严重声音嘶哑
发音或构音不清;
嗅觉完全丧失;
注:
1、以上慢性病范围适用于在部队患病未能治愈,残情达不到评残标准规定的等级,其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情以上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3、对于本范围未能列入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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