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15年征兵工作现场报名有关事

根据自治区和包头市、昆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征兵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年征兵工作现场报名有关事宜通知以下:

1、征集对象

在校生(包括我校年录取新生),年应届毕业生。

优先批准高学历青年参军,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参军。合格大学生没有全部批准参军前,不得批准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青年参军。

2、征集日程

学校所在地应征报名学生的体检时间一般安排在放暑假前,政治考核安排在8月中旬,9月10日起运新兵,9月30日结束。

3、征集条件

(1)政治条件:依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附件1)履行。

(2)身体条件:依照国防部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附件2)履行。

(3)年龄条件:男生,在校生为到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

女生,在校生为到年12月31日满18至20周岁,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

4、现场报名要求

(1)从年起,男兵、女兵征集全部实行上报名,没有在上应征报名并通过审核的,不列为预征对象。因此,现场报名男生必须已在全国征兵(

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政联字第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审查。

第三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是确保兵员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护军队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稳定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衡量、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和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第六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由同级机关具体负责。

第二章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酷爱中国共产党,酷爱社会主义国家,酷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秀,决心为抵抗侵犯、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勇敢奋斗。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1)散布带有政治性毛病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毛病的文章、著作的。

(2)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留教育、行政拘留的;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法,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察、起诉或审判的;

(4)因犯严重毛病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5)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犯法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6)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7)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有害功法组织骨干份子的;

(8)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法团伙或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份子的;

(9)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有严重违法问题还没有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10)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11)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第九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1)在言行上同情或支持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2)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3)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4)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5)文身的;

(6)长时间在外地,现实表现不容易查清的;

(7)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线路、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8)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9)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察、起诉或审判的;

(10)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法团伙或进行过活动的;

(11)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份子或顽固不化人员的;

(12)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动或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第十条 应征公民应当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其户籍、出生日期、入户时间、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事项为准。

自愿应征参军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报名应招士官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的应届毕业生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应征(招)。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认定,依照教育部制定的标准和规定,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应征公民的党籍、团籍认定,以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制发的《入党志愿书》、《入团志愿书》和党、团组织关系为准。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职业技能认定,以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从兵役机关、公安机关、教育等有关部门抽调政治心强的人员组成征兵政治审查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负组长,兵役机关派人担负副组长。

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和有征集任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为基层单位)应当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并组织专门人员具体办理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军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指点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审查组实行以下职责:

(1)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2)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3)指点和检查监督下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4)对下一级参加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5)总结、推行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审查组实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上级的指导,部署实行本地区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展开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3)指点和监督乡(镇、街道)和基层单位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4)组织专门人员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进行政治审查;

(5)组织培训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和基层单位实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行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政治情况的初审;

(2)组织实行对预征对象的跟踪审查,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治情况逐一审查。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媒体上公然举报和举报信箱,各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挂牌办公。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和基层单位张榜公布政治审查合格拟批准参军的应征公民名单。

第四章 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和基层单位,结合兵役登记工作,建立对应征公民的登记、审查、考核制度,为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打好基础。

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依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乡(镇、街道)和基层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外出去向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2)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和教育等部门,依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告。

(3)公安派出所应当重点掌握本辖区应征公民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没有违法犯罪问题或其他不良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通报,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4)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由专人负责汇总公安机关和基层单位对应征公民的审查、考核情况,并会同公安机关和教育等部门对基层单位推荐的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建立和完善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肯定为预征对象的青年,应当组织乡(镇、街道)和基层单位进行跟踪审查,掌握其现实表现、外出去向,重点审查人户分离、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做到去向明、情况清。

第二十二条 对外地征兵办公室需要调查本辖区内适龄青年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把兵役登记期间对预征对象政治审查工作与年度征兵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优先推荐、肯定现实表现好的预征对象上站体检。

第五章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征兵期间对预征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审查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制。

对预征对象政治审查工作依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村(居)委会应当依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体检合格的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作出鉴定意见,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推荐政治审查合格者。

(2)预征对象最后就读的学校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和文化程度出具证明,并提出鉴定意见。

(3)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审查预征对象的年龄、户籍、户口迁移记录、现实表现等情况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4)乡(镇、街道)应当认真核对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公安派出所对预征对象的政治审查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5)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应当会同司法、工商、税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对经过乡(镇、街道)和基层单位政治审查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见。

(6)各级负责政治审查工作的机构、单位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见附录1)中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人户分离、在本县(市、区)区域之外务工、经商或就读的预征对象政治情况的审查,应当在平时跟踪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区域联审,必要时可派人或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自愿应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

应征在校大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学校分管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其政治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学校签署综合审查意见。

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见附录2)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见附录3),寄往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按时限要求发回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综合各方面意见,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新兵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行。

第二十八条 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其政治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依照本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

第二十九条 接兵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对拟批准参军的应征公民实行征接双方共同参与的访问调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反应。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充分发挥接兵部队的作用,主动安排访问调查。预定的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兵员,未经接兵部队访问调查的,一概不得批准参军。

第三十条 对已批准参军的新兵,发现有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依照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第六章 政治复查与退兵

第三十一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组织对新兵进行政审检查。对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作退兵处理;对参军前有犯法嫌疑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对作退兵处理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与原征兵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先行调查核实。原征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核实结果通报部队。

第三12条 经查实确属政治条件不合格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作政治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批准退兵之日止,不超过90天。对超过期限发现的政治条件不合格的新兵,依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退兵后不再补换。

对作退兵处理的新兵,部队应当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办妥退兵手续,并派专人送回原征兵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政治复查期间,属于思想缘由不安心服役的,一般不作退兵处理,部队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经教育仍谢绝服兵役的,在与其原征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商妥后可作退兵处理。退回的新兵由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谢绝服兵役处理。

第七章 嘉奖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中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无退兵,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嘉奖。

第三十四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和部队接兵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的条件和规定,严守征兵规律。凡违反规定,擅自放宽条件、下降标准,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收受钱物、以权谋私和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不符合服现役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军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年10月6日《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年10月9日《对<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的几点说明》、年9月18日《颁发<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组织实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即行废除。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国防部关于颁发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通知

(年9月1日〔〕1号)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1)身高

男性px以上,女性px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px,潜水员~px,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px,空降兵px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px,中央警卫团条件兵px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px以上,北京卫戍仪仗队队员px以上。

(2)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kg

第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1)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2)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3)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0px,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px(空降兵超过px),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着短装身体袒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50px(其他部位直径超过75px)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腐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12.5px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1)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2)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3)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12.5px)。

(4)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太长。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脸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产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1)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2)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75px),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袒露部位,直径不超过25px)、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1)心率:60~次/分。

(2)心率:50~90次/分、~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1)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37.5px,剑突下不超过75px,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态良好。

(2)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发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25px,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态良好。

(3)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随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当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资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镇静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镇静,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瘜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曲折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许黏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改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到达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辨认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12条 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之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蛀牙、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蛀牙、缺齿经医治、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 超过12.5px,开牙合 超过7.5px,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 ,反牙合 ,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1)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7.5px之内。

(2)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换牙功能良好。

(3)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堆叠。

(4)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 ,无其他特点。

(5)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医治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辅助检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g/L(12~18g/dl)

女性~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L(~万/mmsup3;)

女性3.5~5.0×10/L(~万/mmsup3;)

白细胞总数 4.0~10.0×10/L(~00/mmsup3;)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10/L(10~30万/mmsup3;)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值:4.5~8.0

尿比值:1.~1.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妊娠实验:阴性

第四12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1)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2)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以下情况合格:

(1)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2)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12.5px),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沿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3)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4)一侧肋膈轻度变钝(无意、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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