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意图暴力抗法逃避法律处罚的违法行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警察遇有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或“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的情形之一,若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械

10月12日上午,尹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无载人)在广园西路越秀区分局矿泉派出所门口路段从南往北逆向行驶,当民警上前依法进行拦截时,尹某撞伤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后迅速逃跑,并撞坏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货车;在行驶至沙涌南综合市场门口时,尹某竟然加大油门倒车再次撞向民警及民警驾驶的警用摩托车,而后疯狂向附近执法的民警和周边群众撞去,最终被民警使用催泪器制服

[交警说法]

近期,市公安交警部门组泪器疾病织警力在流花火车站周边地区开展非法三轮摩托车的专项整治行动市公安交警部门表示,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法的违法人,民警将会依法使用催泪器等各类警械,协助制服违法者对于意图暴力抗法逃避法律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民警的执法权,严惩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

[案例回顾]

文:邓莉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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